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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成果收益与非法所得界限分明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8-19 02:45   作者:夏冰   阅读量:5937   

■科体改革进行时

科技日报福州8月18日电 (记者谢开飞)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高风险的创新活动,假如摸索失败、投资损失可否免责?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股权分红等合法权益如何确权、保证?记者18日从福建省科技厅得知,该省出台《进一步增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打破上述各类有形有形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藩篱,进一步放活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科研成果。

《若干规定》初次明确,要界定研发团队、转化团队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以各类方式合法获得与科技成果及其转化有关收益举动,与贪污、私分、侵犯、调用等非法举动之间的界线。对触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案件或问题,行政执法部门、执纪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增强沟通连接,依法依纪、积极郑重解决和解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高级学校和科研院所等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嘉奖分配明确赋予个人嘉奖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予以认可,并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作价量化嘉奖个人等有关事项。

同时,《若干规定》明确了两款免责情况:一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当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法确定价钱的,或许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钱的,单位领导在实行勤恳尽责责任、没有攫取非法好处的条件下,免去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二是省属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行转化的,经审计确认产生投资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已经实行了勤恳尽责责任且未攫取私利的,不纳入高级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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