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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8-19 12:14   作者:谷小金   阅读量:7319   

■新政速览

日前,福建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增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从三个方面激起创新活力、制造潜力。

《规定》提出,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应用、处理和收益管理改革。在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将科技成果应用、处理和收益自主权除付与省属科研机构、高级学校外,拓展实用到省级事业单位。省属科研机构、高级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能够自主决定采用转让、允许、协作或许作价投资等方法展开转移转化活动,除触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许立案。

省属科研机构、高级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所有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奉献人员的嘉奖和待遇后,应该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有关工作。

《规定》确定“依据奉献水平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嘉奖”,同时付与科技成果拥有单位依据科研实际确定嘉奖比例的自主权。

省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加入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条件下,能够依据有关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级学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保存人事关系可延伸至5年。省属企事业单位担任处级及以上的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不占据导职数)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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