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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房地产税要考虑百姓“税负痛感”

来源:中华网    发布时间:2017-12-30 14:19   作者:许一诺   阅读量:4842   

对于纳税人来说,缴纳房地产税带来的是直接痛苦,购买商品缴纳间接税,二者相较,痛感轻重显而易见。

近日,媒体刊发了贾康《房地产税改革的五大正面效应》的文章,提出了一些劲爆观点,比如房地产税总体上降低中国社会“税收痛苦”。

又比如地方政府年度内其他所有收入计算完后,还需要多少财力予以补充,据此可倒算出一个当年的房地产税税率,这个税率要落在法制给出的区间,一般不超过2.5%等。

房地产税能降低税负痛感吗?

市场对房地产税收的争议,可以用“爱恨交加”四个字形容。支持者希望它能调控房价;反对者恐其增加自身纳税负担。

贾康以为,房地产税收能够降低中国社会“税收痛苦”。其逻辑是:中国间接税比重过大,由于间接税能够转嫁税负,普通老百姓在购买商品时承担了更多的税负,所以税负痛苦指数较高。征收房地产税之后,直接税比重提高,普通老百姓缴纳的间接税就少了,痛苦指数下降。

不过,需要追问的是,征收房地产税后,间接税比重能否真的下降?这需要看财税体制改革综合推进情况,但绝不是房地产税开征就必然导致间接税比重下降。

而且,税负转嫁取决于供求关系,间接税并不全部由消费者承担。如果商品供大于求,生产者也会承担相应税负。

比如,一个厂家投入40000元生产了100台电视,需缴纳增值税680元。如果电视机市场紧俏,那么厂家可以把价格定得高一些,不仅将增值税收回,而且会根据销售情况,逐渐将价格提高,增加利润。

相反,如果市场疲软,厂家仅能够卖出50台,剩下的50台生产成本不仅要厂家承担,增值税也转嫁不出去。

从痛苦感受来看,直接痛苦要比间接痛苦大得多。对于纳税人来说,缴纳房地产税带来的是直接痛苦,购买商品缴纳间接税,二者相较,痛感轻重显而易见。

正因如此,开征房地产税收,恰恰需要考量老百姓的税收痛感:一方面,要在立法环节通过争取改革共识、设计老百姓能够承担的税率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老百姓的痛苦;另一方面需通过公共福利供给的提高、廉洁高效政府建设等途径,来化解百姓税负痛苦。

最高2.5%的房地产税率是高还是低?

2.5%的房地产税最高税率,也引起了市场高度关注。

2.5%这一静态数字并没有多大意义,但如果将它和房屋价值连接起来,用乘号一乘,其结果就大不相同。

比如,对于中西部或县级城市,一套房屋假如价值50万,按照2.5%的税率一年缴纳1.25万元税款,如果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一套房屋价值1000万,2.5%的税率一年要缴纳税款25万,相当于一个一二线城市中产一年的收入。

这一税率,不管是对中西部城市还是北上广一二线城市,都非常高。

同时,在房地产没有进行交易(取得收入)的情况下,对房地产征税,实际上是对房屋所有者的工资或其他收入征税,高税率将会影响到房屋所有者基本生活情况。

其实,在开征房地产税的大部分国家中,税率一般只在1%左右。

比如,挪威的房地产税率在0.2%-0.7%之间,立陶宛和保加利亚的税率甚至不到0.01%,法国的为0%-1.5%,日本的为1.4%,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房地产税率由地方政府确定。

大部分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是按照低税率、加更多的抵扣抵免,来降低纳税人实际税负。比如,法国对纳税人的主要居住所给予30%的折扣,意大利对纳税人的每个26岁以下的子女减免250欧元,英国对单身的成年业主给予25%的税收减免等。

改革要给地方政府套上制度笼子

财政部长肖捷撰文透露,房地产税收改革将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其中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

笔者认为,在房地产税收改革中,下一步将会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但前提是要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征税的制度笼子,不能由地方政府“任性”征税。

所谓“按照财政缺口确定房地产税收税率”或许并不合适。因为,地方政府财税填充问题,并非短期就可解决,近年来实际情况表明,有的地方政府税收不够费来补,即使中央三令五申不准乱收费,但依然我行我素,乱收费尚未根本杜绝。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地方政府根据一年花销情况,倒推房地产税率,难保地方政府不发生无节制弥补财政缺口的现象,倘真如此,或将引发更大社会矛盾。

□李宁(财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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